关于陈丽华不动产(1-74-65-1051)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陈丽华的全体继承人于2022年11月25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经查询登记簿,2011年8月24日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时所提供的结婚证及笔录约定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为陈丽华与郑继忠已于1990年4月17日离婚,该房产为陈丽华单独所有。现陈丽华的全体继承人提供了:离婚证及笔录声明,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