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耿长春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1-46-37-3022)的遗失声明

编号: 发布时间:2022-11-11

关于耿长春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1-46-37-3022)的遗失声明

 

耿长春因保管不善,将(41-46-37-302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