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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永权不动产1-53-251-3041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关于张永权不动产1-53-251-3041更正的公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张永权于2022年10月3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经查询登记簿,购房人姓名张永泉有误应为张永权,房改表中配偶姓名为李丹,根据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确认配偶应为张丽岩,故应退出李丹工龄配偶改为张丽岩。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更正表,房改补款审批表,补缴的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协议,民事判决书)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22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0 月31 日 发布人: 高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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