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振列、李媛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00807170189 洪振列、李媛 42-87-55-2021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辽0302执恢247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10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