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虓,林玉兰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201309130038 |
任虓,林玉兰 |
1-25-256-2031 |
依(2021)辽0302民初640号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10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