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虓,林玉兰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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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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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309130038  | 
   
     任虓,林玉兰  | 
   
     1-25-256-2031  | 
   
     依(2021)辽0302民初640号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10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