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成元不动产(3-14-84-1031)更正的公告
申请人李成元,任波于2022年9月28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产籍号为(3-14-162-1343)回迁房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该回迁房原房产籍号(3-14-84-1031)在购买时使用配偶任波工龄参加房改。购房人李成元与配偶任波于1997年2月离婚,2005年10月两人共同参加房改,2007年1月复婚。故应退回任波工龄,去掉配偶信息。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购房更正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房改退款审批表,补款的收据,离婚登记审查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9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