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升好、朱美贞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3-68-10-104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升好、朱美贞
2022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