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产籍号 |
备注 |
1 |
y21101687746 |
朱瑞瑞 |
2-37-404-1151 |
不动产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