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左长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21104224334 |
左长智 |
42-2-165-2041 |
依(2022)辽0311执恢1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