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9-08

关于洪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951753

洪羽

3-33-445-1012

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9 月 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