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2-8-426-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9)月( 29 )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2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