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征询异议公示
申请人王海艳因继承其配偶马连伟与其共同共有的其中属于马连伟遗产份额的不动产,回迁前原房坐落于:沙河镇大红旗村、原房籍号为:村房字第03-03-665号、原建筑面积为:61(实测67)平方米,回迁后的房屋坐落于:立山区羊草庄路112号、产籍号为:3-100-184-3234、建筑面积为:85.14平方米,因动迁产生的代建费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零捌元整(34408)。全体继承人声明被继承人马连伟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马连伟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海艳保证从丧偶至今未再婚。马连伟与王海艳的独生子是马振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2022年09月06日至2022年9月28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为其办理继承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