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付元元产籍号为2-30-9的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付元元于2022年8月2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继承房产登记,经全体继承人声明(1998)鞍千证民字第20号的继承公正书中查周艳云先于魏翠芳死亡有误,实际应为周洪选先于魏翠芳死亡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19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发布人: 高鉴 2022 年 8 月 29日
核对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