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力勇,巴艳霞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200812180429 |
刘力勇 巴艳霞 |
2-35-788-3142 |
依据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执恢119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2年 8月 29 日
发布人: 22年 8月 29日
核对人: 22年 8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