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子瑜42-111-103-102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8-29

关于张子瑜42-111-103-102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张子瑜于2022年8月2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张子瑜于2019年3月份申请办理二手房买卖登记时所提供未婚户口本笔录声明与事实不符现张于瑜,郑军双方共同到场提供结婚证,并声明2019年3月6日材料声明有误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19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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