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鞍山市劳动监察支队因保管不善,将1-56-117-1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15个工作日(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5日)后,予以补发。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发证中心
202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