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春凝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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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凝 |
1-10-17-1021 1-10-17-2022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 月 8 日
发布人: 许诗婧 22 年 8月 8 日
核对人: 庞志宇 22年 8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