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达宽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宋达宽与李素华于2022年7月2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业务,经查询登记簿,在2010年6月11日宋达宽与李素华办理添加共有人业务时提供的结婚证为虚假材料,实为双方已于2005年10月14日离婚,离婚后到2010年6月11日期间未再婚或复婚,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2005)辽县民权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将该房屋所有权人更正为宋达宽单独所有。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18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