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宇(3-21-554-203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8-01

关于刘宇(3-21-554-203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刘宇于2022年8月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经查询原房屋(3-21-554-2031)登记簿,刘剥刚办理房改登记时配偶身份信息填写有误,姓名应为金影,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更正表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9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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