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宪德(3-21-375-401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陈宪德于2022年7月2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3-21-647-1231)动迁还建及继承登记,经查询原房屋(3-21-375-4011)登记簿及所提供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陈宪德办理房改登记时工龄信息有误、配偶身份信息有误,登记工作时间1972107,应为1973107,配偶李素云应为无配偶,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更正表、房改补款审批表、房改补款收据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18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