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志宏1-46-77-1023不动产权证书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200509200254 |
王志宏 |
1-46-77-1023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 月 20 日
发布人: 许诗婧 2022 年7 月 20日
核对人: 李玉祥 2022 年 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