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文元办理产籍号3-60-117-1021的商品房登记时提供虚假婚姻关系证明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7-19

        我中心于2011年4月15日受理了房屋产籍号为:3-60-117-1021的商品房转移登记申请,申请人张文元提供婚姻证明为丧偶户口本并办理单独所有的商品房屋转移登记。2022年7月19日在办理夫妻更名登记时提供的婚姻证明为2009年9月29日的结婚证。申请人两次提供的婚姻材料相悖,申请人张文元声明现提供的婚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经婚姻双方当事人约定此房屋产权为女方张志宏单独所有,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8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为其办理夫妻更名转移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  2692012 

2022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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