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裕超不动产登记证明(产籍号:42-1-117-1257)的遗失声明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7-11
关于许裕超不动产登记证明(产籍号:42-1-117-1257)的遗失声明 许裕超因保管不善,将(42-1-117-1257)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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