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项权利证131819)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131819 |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2-108-39-1022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