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虹、韩晓光因保管不善,将(1-28-230-1420)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晓虹、韩晓光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