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辽(2016)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60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210311007008GB00006W00000000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