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金凤不动产权证书1-14-277-3061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342914 |
于金凤 |
1-14-277-3061 |
依据: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东)执字第37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东)执字第辽0302执37号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