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长青不动产权证书3-21-640-21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823745 |
田长青 |
3-21-640-21 |
依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311执3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