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长青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3-21-640-1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96269 |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21-640-1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2 |
823744 |
田长青 |
3-21-640-1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