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左金朝2-49-132-1171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21104211266 |
左金朝 |
2-49-132-1171 |
依据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3民初1506号,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2021)辽0303民初1506号声明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 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