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左金朝2-49-132-1171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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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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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1104211266  | 
   
     左金朝  | 
   
     2-49-132-1171  | 
   
     依据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3民初1506号,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2021)辽0303民初1506号声明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 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