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清登记证明1-43-81-1101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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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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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010822  | 
   
     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3-81-1101  | 
   
     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