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莹(42-107-117-1052)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5-12

关于刘莹(42-107-117-1052)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T21101547840

刘莹

42-107-117-1052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5 月 1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