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丽君产籍号(3-24-416-114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丽君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3-24-416-1142)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