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路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2-37-374-231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路路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