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桂珍1-54-56-403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3-30

关于张桂珍1-54-56-403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张桂珍于2022年3月30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张桂珍与常海清2000年以夫妻关系参加房改,实际二人已于1994年8月8日离婚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离婚证.房改补款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辽宁省非税收统一收据,申请更正为张桂珍单独所有。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2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3月 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