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支行(鞍山宏业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辽(2017)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660号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支行

1-22-176-7

因银行保存不当丢失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