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桐森41-39-31-2251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115004 |
刘桐森 |
41-39-31-2251 |
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3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