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丽登记证明3-14-163-1315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y21300124756 |
常丽 |
3-14-163-1315 |
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