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慧中1-34-8-106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关于金慧中1-34-8-106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金慧中于2021年12月6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2000年金慧中与前配偶邱立仁人以夫妻名义参加房改,实际二人于1972年3月28日离婚,与事实不符,申请金慧中单独所有.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房改房补款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离婚证,现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4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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