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郑凯于2021年12月6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承继登记,产籍号为2-21-87-1023,经查询登记簿,郑凯的母亲仲素芹参加房改时配偶郑明仁的死亡时间有误,错误时间为2008年7月24日实为1996年4月11日,现申请人提供了:鞍山市公安局繁荣派出所出具的郑明仁的注销户口证明、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繁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