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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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鞍山工务器材厂 |
2-15-164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3执2168号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