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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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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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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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鞍山工务器材厂  | 
   
     2-15-164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3执2168号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