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庞丽1-17-25-204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关于庞丽1-17-25-204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庞丽于2021年11月19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庞丽于2008年1月与张德明以夫妻名义参加房改是错误的二人不是夫妻,实际庞丽与代兆兴已于1983年4月22日离婚,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售房更正表,离婚证,购房审批表,辽宁省非税收统一收据,现申请更正庞丽单独所有。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2月9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2021年11  月19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