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鞍山千枫纸制品厂因保管不善,将房产证(村房字第00711-3号、村房字第00711-4号、村房字第00711-5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