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盛苏芳征询异议的公示

编号: 发布时间:2021-10-28

 

关于盛苏芳征询异议的公示

 

申请人盛苏芳(身份证号:210302195604210924)于2021年10月28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动迁还建),产籍号1-25-251-1111,因房改前已经离婚,在办理房改时以夫妻名义参加房改(配偶:范东浩,身份证号:210302520417093),现退回原配偶范东浩工龄,并补交房改款914元。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退)款审批表,补交房款914元收款收据,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94东民初字第1600号)。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继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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