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素清(41-11-48-103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李素清于2021年10月2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继承登记,经查询登记簿,王喜洪于2010年5月25日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时声明”从出生至今未婚”与事实不符,实际为已婚状态,现申请人提供了:结婚证申请更正,该房屋应为王喜洪与李素清共同共有.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10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