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长兴(1-15-68-205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关于宋长兴(1-15-68-205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宋长兴于2021年9月2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二手房继承)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宋长兴配偶姓名刚秀玢与房改表中刘秀玢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继承公证书、房改售房更正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2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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