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春时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3-31-62-5032)的遗失声明
刘春时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43-31-62-503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春时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