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彦和李久菊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1-09-2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王彦和李久菊于2021年9月23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更正登记,经查询登记簿,原房改表中购房人王彦和李久菊误写为王砚和李文菊于身份证不符,现申请人提供《房改售房更正表》。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 月2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