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苗利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苗利于2021年9月15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3-20-120-2154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原房3-105-27-4061登记簿,房改审批表中苗利配偶状态为已婚与实际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房补(退)款审批表及收据,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13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9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