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丹(产籍号1-73-189-1051)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尚丹于2021年8月5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2005)鞍立证字第6011号公证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鞍山市立山公证处情况说明,申请更正。内容如下:(2005)鞍立证字第6011号公证书:正文部分倒数第四行“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后面开始至结尾处增加并修改为:“被继承人张绿江死亡时遗有夫妻共有坐落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4#B小区,建筑面积91.94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一处,因儿子张宇翔尚未成年,故张宇翔不能放弃继承权,因此该遗产应由其配偶尚丹与儿子张宇翔共同继承”。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4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9 月 3 日